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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产权划转信披延迟 绍兴国资运营公司吃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0-02-07 13:20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19年9月17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600059.SH)的间接控股股东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绍兴市国资委”)与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酒集团”)45.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使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通过黄酒集团间接持有古越龙山41.39%的股权,成为古越龙山间接控股股东。但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迟至2019年12月18日公告收购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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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15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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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中国绍兴黄酒集团公司独家发起,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1997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代码:600059,证券简称:古越龙山,公司现有注册资本22380万元,其中国有法人股12633万股,占总股本的54.27%;社会公众股10647万股,占总股本的45.73%。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黄酒集团45.9%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黄酒集团持有古越龙山41.39%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copyright dedecms

  2019年12月18日,古越龙山发布收购报告书称,2019年9月16日,绍兴市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绍市国资产〔2019〕49号),绍兴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黄酒集团45.90%股权无偿划转至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2019年9月17日,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接收绍兴市国资委持有的黄酒集团45.90%股权。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收购人通过黄酒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3.35亿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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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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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copyright dedecms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本文来自织梦

  以下为原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关于对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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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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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7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的间接控股股东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绍兴市国资委”)与你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酒集团”)45.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你公司,使你公司通过黄酒集团间接持有古越龙山41.39%的股权,成为古越龙山间接控股股东。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12月18日公告收购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内容来自dedecms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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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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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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