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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眼科与实控人周永麟收警示函 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等

发布时间:2022-12-23 13:15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近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4号)。经查,新疆证监局发现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正眼科”,002524.SZ)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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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020年6月30日,光正眼科与相关方签订投资协议,拟向北京光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光正眼科)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约定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10月12日,北京光正眼科召开股东会会议,表决同意增加新股东青岛天堂硅谷慧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并于10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光正眼科持有北京光正眼科的股权比例由29%降至15.54%。但光正眼科董事会迟至10月16日才召开会议审议,同意放弃北京光正眼科增资优先认购权,并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的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021年7月13日,光正眼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共同投资设立光正(武汉)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2850万元,投资比例为95%,周永麟认缴150万元,投资比例为5%。上述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光正眼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三、商誉减值计提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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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眼科2020年末、2021年末对合并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视界眼科)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计算有误,且2021年末测算的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不准确,导致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2022年10月29日,光正眼科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其中2021年度对新视界眼科相关商誉计提减值574.14万元,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4266.87万元调减为3692.72万元。光正眼科2020末、2021年末对新视界眼科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现较大会计差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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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光正眼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周永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5号)显示,周永麟作为光正眼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光正眼科上述3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周永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关于对李俊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6号)显示,李俊英作为光正眼科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光正眼科上述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李俊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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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新疆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徐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7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朱瑛、徐珍执业的光正眼科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朱瑛、徐珍在对光正眼科合并新视界眼科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审计中,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识别出光正眼科未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调整计入相关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未充分关注并复核2021年度与新视界眼科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范围变动及折现率计算的合理性与恰当性,导致未能发现2021年度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预计可收回金额计算不准确。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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