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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信披违规被罚百万 25亿信托担保案悬而未决

发布时间:2023-01-06 05:01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显示,经查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600777.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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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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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判定,新潮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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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听证过程中,新潮能源提出申辩意见,称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差额补足协议》签署时,公司不可能知悉该信息;公司首次得知《差额补足协议》系源于媒体报道,核实情况后于2021年3月4日以《涉及诉讼公告》方式披露,并在后续根据实际进展积极履行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主体认定有误。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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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监管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潮能源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新潮能源还应当依法在之后的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差额补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此外,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代表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对外担保等制度,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综上,对新潮能源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对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潮能源于1996年11月2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34亿股,持股比例6.39%,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第四大股东,持股2.75亿股,持股比例4.04%。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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