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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旭生物及董事长凌世生收警示函 前年上市募12亿

发布时间:2023-01-08 09:05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旭生物”,688075.SH)、凌世生、吴娅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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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安旭生物存在两项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上半年存在部分设备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二是公司存在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未登记、用印管理不规范、付款审批不规范等公司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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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凌世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娅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安旭生物及凌世生、吴娅鸿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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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证监局要求安旭生物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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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旭生物于2021年11月1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15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00%,发行价格为78.28元/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孙闽、朱仙掌;联席主承销商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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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6亿元。安旭生物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5.97亿元。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其拟募集资金4.59亿元,分别用于年产3亿件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体外诊断试剂及POCT仪器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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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合计1.44亿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用1.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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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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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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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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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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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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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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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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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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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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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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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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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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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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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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