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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收深交所监管函 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27亿元

发布时间:2023-02-27 12:51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事特”,300376.SZ)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在对2019年通讯设备及材料业务进行财务处理时对部分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易事特对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减2019年5.html">营业收入5.27亿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的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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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事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易事特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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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5日易事特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易事特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现对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关项目及经营数据进行更正。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公司在进行2019年部分通讯设备及材料业务的财务处理时,因承担了业务的存货及信用风险而因此在账务处理中将该类业务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依据《警示函》、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对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进一步核查后发现,在当时的相关供应链贸易业务开展当中,货物直接由供应商发货给客户,实质上对商品相关的风险承担向采购方进行了转移,公司未能有效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角色。为更加严谨地执行相关会计准则,现决定将该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公司拟对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关项目及经营数据进行更正。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其中,对2019年年度报告影响如下: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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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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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以下为原文: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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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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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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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在对2019年通讯设备及材料业务进行财务处理时对部分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你公司对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27亿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的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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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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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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