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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ST新潮信披违规 汇能海投被警告并罚700万元

发布时间:2025-03-27 10:39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期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经查明,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科华”)、郭建军、李永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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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6日至12月8日,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芯茂会世1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600777.SH)股份3.39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98%。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9日,汇能海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33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89%。2023年12月6日、12月19日,盛邦科华支付司法拍卖款项,竞得ST新潮股份3.75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5.51%,2024年1月10日上述股份划转至盛邦科华名下。2024年1月25日至5月9日,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梵海汇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00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41%。2024年5月9日至6月13日,汇能海投、梵海汇享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购买ST新潮股份0.17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0.25%。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总股本的20.05%。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述主体交易ST新潮股票的资金由汇能海投安排,决策由汇能海投作出,过程受汇能海投控制,相关股票投票权、处置权的行使由汇能海投决定。在交易ST新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20%时,汇能海投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每增加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汇能海投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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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4日,汇能海投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其持股比例为4.99%,未如实披露购买ST新潮股份的情形。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汇能海投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郭建军作为汇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导并决策了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的过程,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一)(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珍作为汇能海投总经理,向郭建军提出了购买ST新潮的建议,在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过程中发挥了指导、联络作用,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一)(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盛邦科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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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0日,盛邦科华完成竞拍获得ST新潮股份3.75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5.51%。2024年1月13日,盛邦科华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处置权实际由汇能海投控制的情形,盛邦科华所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盛邦科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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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违法事实,有ST新潮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借款申请单、记账凭证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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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山东证监局拟决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对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事项,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对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事项,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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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盛邦科华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存在误导性事项,对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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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合计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7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深圳商报报道《涉ST新潮要约收购多项信披违规,汇能海投、盛邦科华及相关人员被公开谴责》显示,3月19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郭建军、李永珍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以上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涉多项信披违规行为,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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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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