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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千拉面贵阳某分店被罚 辣酱内含有蟑螂

发布时间:2022-12-23 21:09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2﹞382号)显示,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观山西路分店因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被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由总公司直接配送“味千辣酱”(生产日期:2022-07-16,有效期至:2023-05-16,净含量:1kg)3袋,提前倒入单独的容器用于调味配料使用。至案发时,除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味千辣酱”内含有蟑螂外,剩余的已自行作销毁处理,现场还有未开封使用的“味千辣酱”1袋,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8元,因该辣酱只是作为调味使用,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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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上述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观山西路分店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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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观山西路分店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与观山西路交叉口万达广场步行街4F层4033号商铺,与味千拉面(万达广场观山湖店)地址一致。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为味千拉面饮食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味千拉面饮食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又为味千拉面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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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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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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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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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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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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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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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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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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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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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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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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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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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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