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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收警示函宋为兔被监管谈话 涉及诉讼信披违规

发布时间:2023-08-31 23:46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内蒙古证监局官网近日发布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11号)。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021年1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远兴能源”,000683.SZ)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该诉讼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远兴能源迟至2022年4月12日才对该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披露,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诉讼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诉讼。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远兴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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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009号)显示,2021年1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对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该诉讼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12日才对该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披露,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诉讼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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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为兔作为远兴能源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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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为兔,男,1977年3月出生,硕士学历,会计师。历任公司财务部主管,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总经济师,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天津乾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远兴能源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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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2日,远兴能源发布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近期,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原告”)与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被告”)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蒙大矿业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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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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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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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基本情况;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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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六)董事会报告;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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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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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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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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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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