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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仅一年,这家上市公司两收罚单,股民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23-01-16 20:26来源: 新黄河客户端 散户吧字号:

  时隔仅一年,位于烟台的上市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竟两次收到监管机构罚单。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022年12月29日,新潮能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24日,新潮能源也曾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3年1月13日收盘,新潮能源股价为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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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股民受损难免,是否可以提起索赔?新黄河记者就此采访了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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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潮能源虚假陈述再受处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新潮能源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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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潮能源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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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此前信披违规曾收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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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9日,新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9月,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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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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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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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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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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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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