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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亏损也捞金?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引质疑

发布时间:2024-08-16 06:48来源: 中国证券报 散户吧字号:

  “信托公司对赚钱的产品提取浮动报酬,为何对亏钱的产品也要收取这项费用?”北京地区一位信托投资者吐槽道。这位投资者提及的信托产品持有期内出现业绩亏损,仍被信托公司计提了超10万元浮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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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上述投资者持有的信托产品采用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即产品管理人比较各历史报酬计提时点的资管产品净值,取最高值设为历史高水位。若下一个计提时点净值超越历史高水位,则超额部分按约定比例计提浮动报酬;若未超越,则不计提浮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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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本市场持续调整的当下,信托公司使用高水位法的公允性、合规性遭遇强烈质疑。一方面,目前信托产品都是净值化管理,无法进行以丰补歉,产品涨的时候信托公司计提了浮动报酬,跌的时候却没有设置投资者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信托公司收取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而信托公司采用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显然违反了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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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水位法有失公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信托产品亏损还能计提高额浮动报酬,这是怎么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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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投资者持有的信托产品底层资产均为单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和浮动信托报酬。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在某浮动信托报酬核算日,若“扣除浮动信托报酬前的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历史浮动信托报酬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公司则提取差额部分的20%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其中,浮动信托报酬核算日为每个开放日及信托终止日,该信托产品按月开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业内将这种报酬计提方式称为高水位法,是私募基金常使用的报酬计提方式。“高水位法最大的问题是有失公允性。”北方地区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信托产品都是净值化管理,产品涨的时候信托公司计提了浮动报酬,跌的时候却没有设置投资者补偿机制。而私募基金目前还有一些手段实现以丰补歉。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简单理解,就是投资者整个持有期算下来是亏损的,但由于产品在表现好的时间段内被按高水位法计提了浮动报酬,在表现不好的时候却没有补偿,导致了“亏损还被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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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高水位法在信托行业的适用性并不强。“首先,高水位法比较复杂,信托公司的运营系统难以支撑这个算法,而私募基金委托券商做托管,券商能为其提供相关支持。其次,私募基金主要追求超额报酬,有更强的动力推高净值,但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会更注重规模考核。最后,信托公司主要配置债券,这类资产的价格波动相对较小,难以持续创造高净值,从而限制了信托公司通过高水位法获取浮动报酬的能力。所以信托公司更依赖固定管理费,而不是浮动报酬。”上述北方地区信托公司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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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适用性不强,信托公司为何还要使用高水位法计提业绩报酬?“使用高水位法的信托计划基本都是通道类产品,这些产品底层配置某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部分私募基金在合作中会明确要求信托公司采用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否则会拒绝合作。至于浮动报酬的分配,则通常根据双方事先协商,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按一定比例,如五五分成、四六分成等,进行分享。”东部地区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合规性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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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18条规定,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前述信托产品采用高水位法计提浮动报酬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有投资者不禁发出疑问:在产品合同中,违反监管条款的业绩报酬设定是否有效?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邢颖认为,第一,操作指引为部门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违反监管规定,并不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第二,关于业绩报酬的监管规定属于对资管产品具体产品要素(费用)的规定,并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违反该等监管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第三,该等业绩报酬条款并未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责任,也未限制投资者的主要权利,结合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性质以及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规定,产品存续期间计提业绩报酬的条款不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该等条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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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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