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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渠道限制再放开价值凸显

发布时间:2024-05-26 04:41来源:证券市场周刊散户吧字号:

短期来看,“1+3”网点合作数量放开或加剧保险行业理性竞争,有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及服务;长期来看,头部险企具有更完善丰富的产品、服务体系、更充足的人力储备,仍然具备一定的优势,可合作网点增多或利于头部险企提升银保渠道市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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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第一,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1+3”数量限制。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第二,重申“报行合一”,明确银保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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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双方合作层级。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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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金监总局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1+3”意在规范行业行为,因势而变多方受益,银行、保险公司、消费者三方均获益。相比之下,头部险企仍然具有相对优势,放开“1+3”合作网点限制,大型险企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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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数量限制再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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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史,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数量限制的发展趋势呈现由紧至松再紧再放开:1996年银保合作是“1对1”模式,至2003年银保合作数量限制放开;2010年监管禁止保险公司驻点销售并施加1个银行网点与3家保险公司合作的“1+3”限制,2023年金监局推动银保渠道“报行合一”,规范银保渠道费用竞争,意图减少恶性竞争,压降险企负债成本,至2024年本次政策取消“1+3”合作数量限制。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原有合作数量限制主要为规范银保渠道销售行为以及减少费用恶性竞争,自2010年以来,监管出台多项政策规范银保渠道销售行为并减少销售误导,同时2023年年末监管落实“报行合一”,压降银保渠道产品代销佣金费率,行业形成自律公约限制手续费费率(趸交3%、3年交9%、5年交14%、10年交18%,头部险企按九折执行),费用恶性竞争得到较好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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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报行合一”严格落实后,头部险企优势显现,中小型险企受到“1+3”合作数量限制或面临一定程度的合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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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开源证券认为,此次银保渠道合作放开限制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因素:一是销售误导、费用恶性竞争得到较好遏制;二是给予银行及银行渠道客户更丰富产品、服务种类,多元化产品供给,满足客户需求并扩充银行保险产品库;三是释放中小型险企业务潜力,在相近费率下与头部险企同台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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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来看,“1+3”网点合作数量放开或加剧保险行业理性竞争,有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及服务;长期来看,头部险企具有更完善丰富的产品、服务体系,更充足的人力储备,仍然具备一定的优势,可合作网点增多或利于头部险企提升银保渠道市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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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通知》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合理竞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利好中小险企,但头部险企仍具有相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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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银保渠道虽有“1+3”的合作限制,但政策执行的松紧度几乎完全看支行与分行的态度,因此,大部分银行网点均通过互联网开单形式绕开此限制,但也有部分分行会以“1+3”限制为由,不允许出3家合作公司之外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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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渠道客群年龄偏高,部分老年客户只能做线下单,因此,“1+3”银保合作限制放开后,网点争夺竞争力偏弱的中小险企或也可全面进入银行网点,从而构成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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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由于大型保险公司资源禀赋、品牌优势明显,预计放开后对其影响有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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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型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更强,所需银行服务也更多,除了保险代销业务外,其也可通过存款、代发工资、结算与清算、资产托管、投融资业务等多元化的合作提升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的综合贡献,从而调动银行合作积极性,获取政策支持。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其次,大型保险公司品牌优势更受客户信赖,尤其在《保险法》即将修订可能打破刚兑的背景下,客户风险偏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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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型保险服务布局更为广泛,如养老社区、保险金信托等,可赋能银行服务客户,助力银行高价值客户留存,叠加“报行合一”后中小险企费用竞争难度大幅提升,预计大型险企银保竞争优势依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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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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