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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转型及新增发债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6-16 11:56来源:证券市场周刊散户吧字号:

城投市场化转型的主要方向包括:城市综合运营商,产业投资主体,入主上市公司,补充园区运营等。城投转型及新增发债除满足财务性指标外,还需关注业务模式是否真正实现市场化转变,发行人所在区域负债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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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15日,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成功发行第一支城投债,代表着城投债的诞生。从诞生之始,城投企业即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主营业务承担了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业务,因此被市场定义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债务虽不是地方政府公开债务,但鉴于前述政府职能的承担,市场将其信用与政府紧密联系,无形当中强化了市场对政府责任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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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投债务的增长,市场对融资平台及城投公司的理解逐步“深入”,形成了基于地方政府财力的分析框架。简而言之,就是城投公司的业务领域对于“国计民生”影响越大,其重要性就越高,越能得到支持,越不容易违约;城投公司的股东行政级别越高,资产规模越高,地位越靠前;主要盈利和现流越是来自于地方政府注资、资产划拨、补贴则“纯度”越高等等,城投公司其自身的偿债能力反倒是重要性最低的因素。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面对成本居高不下、余额越滚越大的城投债务,斩断其与政府之间的无限偿债责任,缓释尾部风险、稳定市场预期,防范系统性融风险成为重要任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化债政策演变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为了延缓城投债务滚动增长的趋势,防范个别企业信用事件演变传染为区域性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央以修改预算法、放开地方政府发债为开端,开展了多轮地方债务“开正门”与“堵偏门”的探索和尝试。一方面,在宏观层面理顺央地财权事权,设计顶层制度和规划实施路径,为充实健壮地方财力“开正门”;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厘清政府职能与企业责任的边界,堵住城投平台债务扩张的“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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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隐债化解(2015-2018年)是将城投债务置换为地方政府债。2014年《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政府债券限额外不得举借其他债务,国发43号文提出要对2014年末的未清偿债务进行清理甄别,认定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城投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元,2015-2018年通过发行12.2万亿元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进行债务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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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隐债化解(2018年-2022年)强调省级主体责任,大部分市场化重整和小规模政府债置换相结合。201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认定地方隐性债务后,财政部强调坚持“谁家的孩子谁抱”的原则,压实省级债务主体责任。对2017年7月金融工作会议之前形成的隐性债务(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大部分还是在“城投债务”的范畴内进行重整,如非标转标、贷款展期降息(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展期和债务重组)。与此同时,进行了三阶段小规模的政府债券置换,总计1.27万亿元,体量小于第一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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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一揽子化债方案”(2023年开始)继续坚持 “压实各方责任”、“谁的孩子谁抱”的原则,以“属地化”和“市场化”方式化债,化债措施和路径延续了第二轮隐债化解。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遏制增量、化解存量”作为当年“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的重点工作。2023年7月,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2024年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提出“要坚持改革创新,强化配套政策支持,持之以恒攻坚推进,进一步推动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地见效。要强化源头治理,远近结合、堵疏并举、标本兼治,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债务风”,较先前化债方案更全面、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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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 “一揽子化债方案”后,国务院下发35号文,将地方国企划分为三类,除平台企业和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外,还包括自主融资自负偿还责任的普通国企,引导城投企业转化为预算硬约束的市场化经营主体。除了上文所述的各项化债措施外,更是明确严格限制融资平台和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新增债务,“依法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这无疑是彻底堵上了城投公司扩张发展的“偏门”。同时,35号文对城投化债的期限也明确提出了要求。金融机构债务置换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这事实上对城投市场化转型提出了最后的时限要求。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城投企业转型无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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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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