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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发布时间:2025-04-03 16:15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讯 上交所近日公布《关于对申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吴杏辉、雷晨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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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人”)担任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工具”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吴杏辉、雷晨担任该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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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宏工具曾向上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保荐人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未充分核查研发人员认定及研发投入金额的准确性;发行人未经审议决策程序代控股股东对外履行对赌回购义务,保荐人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认定准确性;未充分核查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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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称,保荐人未能对研发人员认定、研发投入归集予以充分核查,相关数据扣除后发行人不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也未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认定准确性及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吴杏辉、雷晨作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202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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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吴杏辉、雷晨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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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对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52号,国宏工具存在四项违规情况:未准确披露研发人员数量及研发投入金额;未经审议决策程序代控股股东对外履行对赌回购义务,未充分披露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未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未充分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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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对国宏工具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时任董事长吴健新、时任总经理吕显豹、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姜雨康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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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夏正曙、姜铭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54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国宏工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申报会计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三项违规情况:未充分核查研发投入金额的准确性;未充分核查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交所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签字会计师夏正曙、姜铭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根据《关于对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及陈鹏、骆沙舟、徐青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55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宏工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申报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存在两项违规情况:发行人未经审议决策程序代控股股东对外履行对赌回购义务,申报律师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认定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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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对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签字律师陈鹏、骆沙舟、徐青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以下为全文: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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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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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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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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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健新,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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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显豹,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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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雨康,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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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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