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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赛科技及三位高管吃警示函 曾因内控漏洞导致资金损失

发布时间:2022-10-04 08:02来源: 中国网财经 散户吧字号:

  中国网财经2月1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赛科技 证券代码:002544)、原普、朱海江、叶桂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经查,杰赛科技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杰赛科技对相关新开发客户未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二是资金活动管控不到位。杰赛科技曾发生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导致公司发生资金损失的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等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杰赛科技对深圳市八羽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羽韵)的2734.04万元应收账款处于逾期状态。此前,八羽韵曾于2017年向公司背书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曾两批次向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无法兑付。杰赛科技对该笔应收账款仅按照账龄计提10%坏账准备,而未根据应收账款预计可回收金额合理估计坏账情况,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原普作为杰赛科技时任董事长,朱海江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叶桂梁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杰赛科技、原普、朱海江、叶桂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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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 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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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四)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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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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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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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八) 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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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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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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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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