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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值税明确碳交易税目 业界热议优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5-03-03 18:42来源:全球财经散户吧字号:

证券时报记者 张淑贤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两者以下统称为“碳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这一举措被认为再次明确了碳交易的税目和税率,更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成本核算和定价决策。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然而,将碳交易性质归类为“无形资产”并以此征税,在学界和业界仍存在较大分歧。多位业内人士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应统筹考虑碳交易税制与市场培育,避免“竭泽而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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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口径:从模糊到明确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严格意义上,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的是碳交易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早在201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即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等。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碳排放权交易因属于“配额”缴纳6%的增值税。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碳交易主体已按此税种税率进行缴纳。上海宝碳董事长兼CEO朱伟卿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公司从开展碳交易起即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每月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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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财税〔2016〕36号并未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CCER)是否适用增值税,这在实践中争议不断。2024年6月,全国首例CCER交易涉税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案件涉及CCER交易在增值税方面的定性、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税务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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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称,其通过北京绿交所交易平台,分别与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达成CCER交易,但在要求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发票时遭到拒绝。两家被告则认为,在交易平台以及交易各方并未约定开票义务和交易价格是否含税的情况下,两被告不负有开票的义务,且CCER的性质与金融资产相似,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金融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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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碳排放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并未都按照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上海碳汇林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军纯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试点碳市场阶段因税目未明,地方征税处于探索过程中。具体按何种税目缴纳,主要取决于会计对碳资产的定义,有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认为是无形资产,“参与主体中,机构有的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也有参考无形资产开票纳税”。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的执行口径,将规范行业内碳交易的应税税目和开票等行为,后续挂牌交易价或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交易成本和收益,便于进行成本核算和定价决策。”朱伟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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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王军纯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均认为,此次执行口径实施后,不仅将大幅减少税收争议,还为碳交易的纳税和税收征管提供明确依据,碳市场税收由此进入到有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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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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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难与开票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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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口径中的操作难题,让碳市场的部分参与主体颇为“头疼”。朱伟卿表示:“之前按金融资产申报缴税的企业,则面临较大的麻烦与折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还在摸索,以后会比较繁琐。”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一位控排企业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称,“按无形资产征税需逐笔索票,如果购买了1万吨的碳排放权配额,来自100个卖方,每家都要去开票,工作强度太大,若有卖方不给开票,相当于少了进项抵扣,只能自己承担,那就增加了税务成本。”在当前税目情况下,该企业目前“基本只敢做熟人的生意”。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总局指导重庆税务探索解决碳排放配额交易开票难案例”中也提及,华润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反映,按现行政策规定碳排放销售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方应该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交易所不提供交易双方信息,导致购买方难以联系卖方开具发票,因此不能办理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希望税务部门帮助解决。在该案例中,卖方并非不愿开票,而是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使用单向竞价机制,系统不直接匹配交易双方信息,卖方在不知道买方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最终,在税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交易市场等支持下,卖方向买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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