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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地方政府上市奖励或将追回!

发布时间:2024-08-22 13:55来源:证券市场周刊散户吧字号:

8月16日,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等新规定成为市场讨论的焦点。   

此次《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弥补制度短板,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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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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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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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新规的对象及范围,《规定》明确表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具体来看,对于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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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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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值得关注的是, 《规定》还强调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四项情形: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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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对于此次新规对中介机构的影响,中国民协新质生产力工委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吴高斌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收费方面,新规要求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这意味着, 券商的保荐费和承销费收入将不再直接与IPO成功与否挂钩,有利于降低券商在IPO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而言,由于他们收取的是固定费用,因此新规对他们的收入影响相对较小。总体来说, 券商受到的影响更大。 其次,新规要求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这对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一个挑战, 需要他们在提供服务时更加严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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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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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票发行人,《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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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人违反规定的情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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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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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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