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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开年收第2张警示函 审计大洋电机年报违规

发布时间:2020-02-04 16:12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刘晓聪执业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002249.SZ)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专题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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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针对商誉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将商誉的计价和分摊认定的控制风险评估为低,且预期大洋电机关于商誉的内部控制运行是有效的,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未对大洋电机关于商誉的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dedecms.com

  二、未发现被审计对象的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没有关注到大洋电机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在对大洋电机聘请的资产评估师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的工作进行评价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致未发现北方亚事存在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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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合理评价大洋电机2018年财务报表中附注与商誉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适当。根据大洋电机2017年与2018年年度报告,大洋电机2018年商誉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且2018年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大洋电机未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组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等信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未对大洋电机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与商誉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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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潘传云、刘晓聪作为大洋电机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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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dedecms.com

  大洋电机系由中山市大洋电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4700万元。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442000200548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2019年9月30日,大洋电机董事长鲁楚平持有大洋电机29.1%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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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并不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收到的的第一份监管书。2020年1月13日,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克电气”,603355.SH)2018年度内控审计执业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信永中和在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执行穿行测试方面,存在未对与重大错报风险(莱克电气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关键控制点执行测试程序,未结合公司管理制度识别并测试相应控制的问题;在控制测试方面存在样本规模充足性、测试结论与管理层建议书不一致、缺少支持性文档等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及签字会计师叶胜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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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广东证监局同日还发布了涉及大洋电机财务状况的审计、评估项目的另外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dedecms.com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大洋电机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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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独立性调查。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没有在《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上签字,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未采取其他措施识别未签字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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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在运用收益法对大洋电机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使用了上海电驱动提供的剔除2017年新增的氢能源等业务后的经营业绩预测表和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科目的预测资料。对于上海电驱动收入预测趋势与历史走势不一致的情况,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未能充分地核查分析;对于上海电驱动提供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科目的预测资料,你们未能充分地核查验证。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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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在对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以收购上海电驱动形成的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但在出具的《大洋电机拟对合并上海电驱动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亚事评报字[2019]第01-232号)中将资产评估对象界定为上海电驱动的主营业务资产所形成的资产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为委托人指定的上海电驱动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全部主营业务经营性有形资产和可确认的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本文来自织梦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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